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070號
抗告人即原告 乙○○
相對人即被告 丁○○
庚○○
戊○○
之2
丙○○
相對人即被告 尚鴻投資顧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
0號4
訴訟代理人 辛○○
相對人即被告 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