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小字第1070號
抗告人即原告 乙○○
相對人即被告 丁○○
       庚○○
       戊○○
            之2
       丙○○
相對人即被告 尚鴻投資顧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
            0號4
訴訟代理人  辛○○
相對人即被告 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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