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3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和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德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前已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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