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本件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暐傑 (原名 蘇文盛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6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