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本件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暐傑 (原名 蘇文盛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6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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