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訴訟代理人 龔台雄
被 告 李火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十一時二十五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訴訟代理人 龔台雄
被 告 李火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十一時二十五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