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嚴學霖 被 告 姚皓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虎交簡字第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廖國勝 法 官楊皓潔 法 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