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邱嘉祥
謝文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學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
拾貳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