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1號
原   告  魏嘉威
被   告 台北市稅捐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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