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99號
原 告 丙○○
1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陳報 靳德仁 寄
存於南投縣國姓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金額
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