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賴金蓮
代 理 人 張炎停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履行法規等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權責徹底執行電業法及
其他相關法規等語,且參酌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5年4月15
日陳情函所示,本件係涉及變電設備之設置等問題。經本院
於108年5月1日以北院 忠民忠 108年北司補字第618號函
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經濟部,請該部於文到7日內
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逕認無調解意願
,上開函文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可
憑。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認其無調解意願。
從而,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