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斐婷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