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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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71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6月22日│600,000元│98年9月22日│98年9月22日│CH474603││├──┼───────┼─────────┼───────┼──────────┼────────┼──┤│002│98年8月11日│300,000元│98年9月2日│98年9月2日│CH474604││├──┼───────┼─────────┼───────┼──────────┼────────┼──┤│003│98年8月17日│100,000元│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CH474605││├──┼───────┼─────────┼───────┼──────────┼────────┼──┤│004│98年9月2日│550,000元│98年9月22日│98年9月22日│CH47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