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僅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等文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
一、聲請人近2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及金額)。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四、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五、完整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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