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聲請人甲○○即收養人聲請人丁○○即被收養人上一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丁○○及其生父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收養人甲○○之健康及財產證明。
三、收養契約書有關被收養人之生父乙○○漏未簽名或蓋章。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乙○○之同意書。
五、聲請人丁○○之法定代理人丙○○漏未於聲請狀為簽章之意思表示,請具狀另補正或到院補正。
六、請具狀敘明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明。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