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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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江偉 達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
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告係訴請確認本院107年司促字第8238號支付命令對原告之債權
全部不存在,而上開支付命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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