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0號
原   告  張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佑昇陳信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8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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