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0號
原 告 張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佑昇 、 陳信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8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