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就本、反訴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4,6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上訴
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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