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1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