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8,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