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99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就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4,6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上訴第
二審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