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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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15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21日執鈞院93年度執義
字第7731號債權憑證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原告於郵局之存款,
然上開債權憑證,係被告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75年度促字第
1035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因
執行無成果,法院依法發給被告76年度民執十二字第4106號
債權憑證。93年間被告復以76年度民執十二字第4106號債權
憑證向鈞院聲請執行,因該次執行仍無成果,鈞院因此核發
上開債權憑證。然系爭支付命令早已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
蓋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即系爭支付命令,既已罹於
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原告等自得拒絕給付,本件執行名義
早已罹於時效消滅,且被告所據以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亦
令人質疑。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因之聲明:請求撤銷鈞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89號所
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本件支付命令已罹於時效不爭執等語
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
力為目的,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
,自不得提起本訴。起訴時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判決確定前
執行程序已終結者亦同。本件被告於99年4月21日以本院93
度執義字第773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於原告聲請強制執
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7489號清償借款執
行案件(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受理在案,被告於系爭執行案
件中,聲請在300,000元之範圍內,扣押原告在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並禁止原告收取對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暨聲請對前開存款發收取
命令,業經本院執行處准予扣押並收取,被告因而受償9,73
9元,故系爭執行案件業已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
司執字第7489號執行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則系爭執行案件之
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原告自不得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從
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89號之強
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