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83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簽發
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未載到期日,言明見票即付
之本票1紙。未料屆期由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原告爰依
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之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本票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再提出任何書狀作何主張及說明,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10,000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
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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