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56號
原   告  葉廷珍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宗毅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785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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