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劉承漢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宗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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