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562號
原   告  詮宏 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張鴻達
被   告 豐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靖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豐家水電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起至12月
間陸續向原告訂購空調設備一批,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6,433
元,有報價單三份為憑。原告已依約於101年10月至12月間分批
將貨品全部交由被告受領,有送貨單及發票等各乙份為憑。按雙
方約定之付款方式,被告應於到貨後付款100%,並應最末於102
年3月1日前付清貨款。詎料本件被告雖已受領貨品,卻未為付
款,且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送貨單
及發票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參上開事證,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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