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珍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庭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4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
補正被告 蕭照 等人正確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及公同共有原
因、繼承系統表等上開法條規定事項之證明文件,以供本院
查核,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
本件訴訟標的於被告間應合一確定,為必要共同訴訟,無從
分割,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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