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 林宛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林新富 │永豐商業│101年1月31日│13,965元│AD0000000││││銀行和平│││││││分行││││├──┼────┼────┼──────┼────┼──────┤│002│泰順五金│台中商業│101年2月9日│39,250元│TPA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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