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一四號
聲明人乙○○代理人 古增祿 右聲明人聲明繼承甲○○在台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其與被繼承人甲○○間身分關係之證明資料,及該份資料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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