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方建偉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方建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方建偉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