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河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提出相對人洪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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