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蔣芸珮 訴訟代理人 蔣亞儒 原告與被告 凃孟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0,000元,經移送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90,222元,擴張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