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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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被告 黃洵葳 (原名 黃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