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被告 鍾陳月仔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
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5,294元,而其主張對被告鍾陳月仔之債權額尚餘2,093,95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5,294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黃麗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被告鍾陳月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
┌─┬─────┬─────┬───┬────┬─────┐│編│原告主張撤│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號│銷法律行為│(元/㎡)│(㎡)││幣,元以下│││之標的││││四捨五入)│├─┼─────┼─────┼───┼────┼─────┤│1│竹南鎮山佳│20,000元│48│40/510│75,294元│││段60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