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苗簡調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329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黃映生 法定代理人 黃增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智明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補足積欠之地租,並請求將來之地租按當年度申報地價10%收取,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就上開請求曾於102年間向苗栗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無效,復於103年間再次聲請調解,相對人拒絕出席,故本件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依首開法條,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