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 楊鴻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華雄李朕寶楊沛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14,954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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