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 黃輝榮
黃維晨 林明君 林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孟誠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0,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