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家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井恩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請求利率(如未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家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井恩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請求利率(如未約定利率,法定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