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彭玉淳 (即 陳南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㈠當事人欄關於「彭玉淳」之記載,應更正為「彭玉淳(即陳南宏之繼承人)」;㈡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五行關於「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5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15日屆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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