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廖文扶 原告 薛秋凰 被告 謝享恆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