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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