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0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098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
五日,面額新臺幣貳萬元,如附表所示二十三筆共計新臺幣肆拾
陸萬元之本票債權,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之以伊名義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3年
4月15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本票23紙(下稱
系爭本票)並非伊所簽發,因伊根本不識字實無法簽發本票
,而係由訴外人(即會首) 王素美 所偽造簽發交付予被告,
用以偷標其活會,故伊與被告間並無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存
在,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請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經本院調閱95年度票字第16995號卷
核對無訛,且經核對系爭本票上之蓋章與原告簽收送達證書
之蓋章後發現兩者確非相同;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固曾主張
原告是死會會員,為給付會款應有簽發本票,惟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依舉證法則被告之主張並不足採,綜上,本案原告
既未曾在系爭本票上簽名或蓋章,自無須依據票據關係負發
票人責任,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彭帥雄
┌──────────────────────────────────────┐
│附表:95雄簡字第5098號│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民國)│(民國)│(新臺幣)││
├───┼──────┼──────┼──────┼──────┼──────┤
│001│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3│
├───┼──────┼──────┼──────┼──────┼──────┤
│002│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4│
├───┼──────┼──────┼──────┼──────┼──────┤
│003│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5│
├───┼──────┼──────┼──────┼──────┼──────┤
│004│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6│
├───┼──────┼──────┼──────┼──────┼──────┤
│005│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7│
├───┼──────┼──────┼──────┼──────┼──────┤
│006│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8│
├───┼──────┼──────┼──────┼──────┼──────┤
│007│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59│
├───┼──────┼──────┼──────┼──────┼──────┤
│008│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0│
├───┼──────┼──────┼──────┼──────┼──────┤
│009│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1│
├───┼──────┼──────┼──────┼──────┼──────┤
│010│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3│
├───┼──────┼──────┼──────┼──────┼──────┤
│011│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4│
├───┼──────┼──────┼──────┼──────┼──────┤
│012│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5│
├───┼──────┼──────┼──────┼──────┼──────┤
│013│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6│
├───┼──────┼──────┼──────┼──────┼──────┤
│014│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67│
├───┼──────┼──────┼──────┼──────┼──────┤
│015│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70│
├───┼──────┼──────┼──────┼──────┼──────┤
│016│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73│
├───┼──────┼──────┼──────┼──────┼──────┤
│017│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79│
├───┼──────┼──────┼──────┼──────┼──────┤
│018│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0│
├───┼──────┼──────┼──────┼──────┼──────┤
│019│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1│
├───┼──────┼──────┼──────┼──────┼──────┤
│020│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2│
├───┼──────┼──────┼──────┼──────┼──────┤
│021│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5│
├───┼──────┼──────┼──────┼──────┼──────┤
│022│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6│
├───┼──────┼──────┼──────┼──────┼──────┤
│023│20,000元│93年4月15日│未載│95年5月20日│470689│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