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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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
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