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0日與原告簽
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9月20
日起至97年9月20日止,約定額度一次動用,期限定三年,
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於20日攤還本息,詎被告自95年3月
20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貸款視同到期,應一次清償本金
169,662元,並依據貸款契約第7條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並
未到場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高如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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