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將其收押。茲前開情形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