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簡上字第三八八號
上訴人 林秋風 已於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甲0000000被上訴人精工彩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林秋風之上訴,應由乙○○承受,並續行訴訟程序。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後,而有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林秋風已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死亡,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林秋風原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固不當然停止,惟因迄無利害關係人為林秋風之遺產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於林秋風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本院家事法庭,業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三六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林秋風之配偶即乙○○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有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可稽,而乙○○及被上訴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乙○○承受訴訟後續行訴訟。
四、在乙○○承受訴訟後,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併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陳宗賢~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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