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八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
蔡佩玲 戊○○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上易第五號事件),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三四號事件全案卷宗(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家上易字第五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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