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四
丙○○男二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甲○○男二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乙○○男二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