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58號
原告 邱菊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元 ( 黃金銨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具狀陳報兩造是否已解除或合意終止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