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告雄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熊定心

被告熊定心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4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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