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60號

聲請人 陳彥宇

相對人 黃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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