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清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清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清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五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五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22日│105年12月10日│106年3月27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27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61、23││││││5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1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09、93││實││││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2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1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7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09、93││決││││2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18日│└──┴─────┴────────────┴────────────┴────────────┘┌────────┬────────────┬────────────┬────────────┐│編號│四│五│(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5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61、23│106年度毒偵字第3084號│││││5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09、93│106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實││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10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09、93│106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決││2號││││├─────┼────────────┼────────────┼────────────┤││確定日期│106年9月18日│106年11月20日││└──┴─────┴────────────┴────────────┴────────────┘